关于
权利质押,若相关法律并未作出特殊规定,那么便可依照动产质权的
处理方式来办理。
因此,
股权质权所涉及的债权
担保范畴,通常情况下需由
当事人在签订
质押合同时进行明确约定。
然而,法律对于质押担保范围的具体规定,具有两重重要意义:
首先,这可以作为当事人在协商确定担保范围时的参考依据,抑或是能够为他们提供一种可供参照的格式化样本;
其次,当当事人未能就质押担保范围达成约定或存在约定不清之处时,法律也有助于援引应用。
但需要注意的是,法律对质押担保范围的规定仅仅属于任意性规则,当事人完全有权自行调整或修订约定内容。
倘若当事人在合同中就担保范围做出的约定与其依循法律规定的内容相互矛盾,应当优先遵循当事人之间的协议约定。《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九条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
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
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