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有关规定,在道路上
驾驶机动车时,如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均需承担
刑事责任,包括
拘役和罚款:
首先,是“追逐竞争者,情节恶劣”这一行为;
其次,便是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情形;
再者,从事校车业务或旅客运输活动,如果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出规定时速行驶,将受到严厉惩处;
最后,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对
公共安全构成威胁的行为也将面临
法律制裁。
对于
机动车所有人和管理者针对上述第三种和第四种情形的
违法行为具有
直接责任的,也将按照同样的标准进行
处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
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
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