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减刑的法定限度,即
犯罪分子在历经减刑之后所应实际履行的最长期限的
刑事法律责任。
2、对于被判处
有期徒刑之罪犯,其减刑的起步时间规定如下:
受到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处罚的罪犯,应在服刑一年后方可具备减刑资格;
而受到五至十年有期徒刑处罚的罪犯,则需在服刑一年六个月后方能进行减刑;
至于受到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处罚的罪犯,则必须在服刑两年后才能考虑是否予以减刑。
减刑之起步时间将自裁决自执行之日开始起算。
3、罪犯若具有悔过自新表现或
立功行为,每次减刑可免除的有期徒刑期限最多不可逾越九个月;
倘若同时拥有改过自新以及
立功表现,其每次减刑可免除的有期徒刑期限最高不可逾越一年;
如果有显著立功表现者,其每次减刑可免除的有期徒刑期限最高不可逾越一年六个月;
而如果同时兼具悔过自新及显著立功表现者,其每次减刑可免除的有期徒刑期限最高不可逾越两年。
4、针对被判处不满十年有期徒刑之罪犯,其两次申请减刑的间隔时间不得短于一年;
而对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犯,两次申请减刑的间隔时间则不得短于一年六个月。
并且,减刑间隔时间应至少等于上一次减刑所减少的刑期时长。
5、对于设有
重大立功表现之罪犯,在满足前述
减刑条件的情况下,相应的减刑
起始时间与间隔时间的限制可经合法批准后予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
管制、
拘役、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
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
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