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代驾过程中出现事故责任承担的相关问题,我们应根据不同的情形进行具体分析。
首先,若该次代驾属于无偿性质,那么此类情形往往出现在亲友间的互助行为之中。
在此情况下,代驾方与车主构成了无偿的劳务帮助关系。
从法律规定来看,车辆的所有权主要归于车主,然而,当若代驾人员存在严重的过失或者故意造成交通事故,其同样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
连带责任。
其次,如果车主选择聘请他人代为驾驶,则两者之间便成立了
雇佣关系。
若不幸发生交通事故,则除了依法依照各类保险的条款及范围内由投保人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之外,对于超过此限额的部分,仍需由车主自行负责。
然而,若确证系由于代驾人员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第三人身体伤害或者
财产损失,在这样的情况下,有必要由代驾人员承担连带
赔偿责任。
另外,如果车主提前与专门的代驾公司签署了明确的代驾服务书面合同时,即两方建立了委托关系。
若是在此基础上,不幸发生了交通事故,则应首先由保险机构根据投保对象和保险类型来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若保险金额不足以全额赔付,剩余的赔偿责任则由明确委托关系的代驾公司承担。
最后,针对在酒店等场所使用酒店提供的代驾服务而引发交通事故的情况,则说明该酒店并未充分履行其保障宾客安全抵达目的地的责任,这无疑违背了双方在
服务合同中所达成的规定。
如果事故车辆缺乏相关保险或者保险额度不足,那么应当让作为提供代驾服务的主体——酒店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
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
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
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