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者之间存在以下几个重要的差异点:
首先,进口原材料和零件的来源各自有别:
在进料加工的项目中,所有的进口货物都需要我们以对外币的形式进行采购而在来料加工
类别的项目中,这些进口料件则由国外供应商无偿供应。
相较之下,进料加工面临的风险要高于来料加工。
其次,进出口货物的交易双方主体各异:
由于进料加工的定价基础与来料加工不同,其商品进口的国外供应商未必会成为我们最终成品出口的接收方,在此过程中,必需要
保证进出口货物交易的双方一致性。
第三个不同点体现在外商的结算形式上:
在供应进料加工的物品时,我们按照传统贸易模式向外国供应商收取费用,从而赚取相应的外币收益。
然而在来料加工方面,我们根据已签订的合同向对方提供服务,并仅能获取相应的
工资收入。
再者,退税的实施方式也有所区别:
针对进口后再次出口的进料加工货物,采取的是“先征后返”的税收政策;
对于来料加工的产品来说,由于被视作销售免税货物,因此国内在生产过程中使用到的材料所产生的
增值税进项税额无法抵扣。
但对于进料加工的出口产品,因其属于销售的自产货物,所以其出口可以享受零税率优惠,从而有机会抵扣购买材料时产生的增值税进项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第十四条国家准许货物与技术的自由进出口。
但是,法律、行政
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基于监测进出口情况的需要,可以对部分自由进出口的货物实行进出口自动许可并公布其目录。
实行自动许可的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在办理海关报关手续前提出自动许可申请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应当予以许可;未办理自动许可手续的,海关不予放行。
进出口属于自由进出口的技术,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合同备案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