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规范
合伙企业解散的相关事宜,特制定本规定。根据本规定,凡符合以下任意情况之一者,合伙企业都应立即解散:1.依合同约定的经营年限期满,所有
合伙人一致决定不再继续经营该业务;2.按照合同约定的解散理由出现,即产业的发展遭遇瓶颈或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等因素引发解散的必然性;3.全体合伙人共同作出解散的决议;4.当
非法人组织的合伙人数不足以使其稳健运作达三十日以上时,应当通过解散来解决问题;5.当合同中明确的合作目的已实现或失去继续实现的可能性;6.因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而被
吊销营业执照、受到
行政处罚命令要求关闭公司,甚至面临公司被撤销的危险;7.法律及
行政法规中规定的其他应该解散的情况。
第二条,任何一个解散的合伙企业,均应由
清算委员会负责清算事宜。在清算过程中,清算委员会可以行使如下权利:1.对涉及解散团体内全部财产进行全面清点和
盘查,并分别制作关于资产和负债的详细表格和财产清单;2.对解散前尚未完成的既定事项进行妥善安排;3.确保所有应缴纳的
税费得到如数缴纳;4.梳理并处理违规债权、
债务,确保无
法律纠纷;5.最终确定解散后剩余财产的分配方式;6.代表整个企业从事
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五条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合伙
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
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