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债务人为
违约行为而未积极行使其到期债权时,
债权人有权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替代该
当事人来履行义务。然而,债权人得以行使
代位权所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如下:首先,债权人所享有的针对债务人的债权应为合法并且固定不变之债,而且已达到了应当予以清偿的法定期限;其次,债务人才应该被认定为未积极行使到期债权之情形;再次,债务人不作为的行为必须已经给债权人带来了实质性的利益损失;最后,债务人所享有之权益不应是那种与债权人无关或者仅专属其个人所有的权益。《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
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
人的权利;
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