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符合法定条件的背景下,股东有义务负责为公司的负债承担起相关责任。若公司股东在行使股东权益时
滥用职权,从而给公司或其它股东带来了损失,那么他们将会根据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
赔偿责任。当
股权进行了转让以后,原本的股东仍然需要承担因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第二十条所设定的情形而对公司
债权人所负有的责任。《
民法典》第八十三条
营利
法人的
出资人不得滥用出资人权利损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的利益;滥用出资人权利造成法人或者其他出资
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
民事责任。
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
有限责任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
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
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