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足指定
监视居住的条件便可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条款的规定,对于符合
逮捕条件且有如下特殊情况或需求的
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在经过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的审查后,可以考虑实行
监视居住的监管办法:(一)患有
重大疾病并无法独立生活的;(二)正在孕期或者正在哺乳期内的女子;(三)是无经济能力
扶养的该类人群中的唯一供养者;(四)鉴于特定案情所要求,或
案件处理需要,采用监视居住方式可能更适合于当前情况的;(五)如果案件特殊因素或者办理案件的周期已经用尽,且还需要使用监视居住模式采取进一步调查行动的。同样,根据法律规定,即使犯罪嫌疑人和被告未能提供足够的保
证人或者缴纳相应的
保证金,但是他们符合取得
保释候审的相应标准,那么相关司法机构仍然可以决定给予其监督居住的权利。而这个权力将由公安机关负责具体实施。因此,按照这条
法规的界定,任何犯罪嫌疑人都有可能被采取监视居住的措施,而且
刑法和
刑诉法的其他条款都没有明确规定
累犯一律不能进行监视居住。《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
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