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婚姻关系的一方并没有权利对婚前所获得的财产提出分割申请。在
婚姻存续期间,非财产所有者不能主动请求分割该财产。然而在
离婚程序中,拥有
婚前财产的一方可将其自愿
赠予另一方。婚前财产通常被定义为在双方缔
结婚姻之前,由其中一方已获取的
个人财产或其他形式的权益。不论这些财产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有形财产还是无形财产,只要他们以合法途径获取,便会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获得严格的法律保护。《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
赔偿或者补偿;
(三)
遗嘱或者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