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抚养费用纷争案例中,原告的身份可以为子女本人,同时也可以由父母介入。
然而关键在于,这取决于实际情况的决定因素。
假设父母二人已签属
离婚协议且达成共识,但另一方并未能按照该协议支付抚养费用,那么,此行为可视作违约。
此时,应由涉及到抚养费用支付争议的一方父母作为原告向法庭提
起诉讼,成功说服裁判人员,使其要求另一方遵照原先的协议约定履行
抚养责任。
其次,如果针对抚养费的问题,父母双方未能事先达成一致意见或者虽有共识却无法通过法院的
诉讼程序加以确认的话,同样需要父母其中一方作为原告,另一方作为被告,通过法院
诉讼的方式来探讨确定对方应当支付多少以及如何支付抚养费的事宜。
再者,若父母二人在抚养费问题上已经有明确的协议共识,或者得到了法院关于抚养费支付标准的正式裁决,但是如今却想要对此已确定的
抚养费标准进行变动(例如提高),在此种情况下,应该由子女作为原告核心,未成年子女的父母双方作为其诉讼时的
法定代理人,将该诉求提交给法院审理。
最后,如果有父母一方未能切实履行其抚养责任,在此情况下,同样应由子女作为原告核心,未成年子女的父母双方作为其诉讼时的法定代理人,将该诉求
递交至法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