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遛狗未系牵引绳的情况下遭受
交通事故导致犬只死亡的法律规定如下:首先,若犬只未系牵引绳但驾驶者正常驾车行驶,则犬主应承担全部责任。此种情形中,即使犬主对犬只进行了基本的
监护与保护措施,但由于未有效地使用牵引绳以避免可能出现的危险,因此应当由犬主承担全部责任。当然,在法律之外,车主可以考虑给予犬主适当金额的
补偿金。其次,若犬只未系牵引绳并且驾驶者存在违反
交通规则的行为,则双方都需要承担责任。在此类情况下,需要交警部门对责任划分进行具体的认定并负责调解双方的责任分配问题。再次,如果车辆原本就存在违规行驶的情况,不论是否涉及事故
纠纷,车辆都将被视为
责任方;并且如果犬只也没有栓绳子,那么犬主和驾驶员将需要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此外,
交通事故责任划分的标准是按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衡量的:(一)如果因为其中一方
当事人的过错引发了
道路交通事故,则该当事需承担全部责任;(二)若是由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过错而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依据他们的行为对事故产生的影响以及过错严重性,分别承担
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和平等责任;(三)若各方都未能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且属于纯粹的交通
意外事件,则各方无需承担任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
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