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行政案件地域
管辖权的相关问题,根据规定,应由最初做出
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
民法院进行
管辖。
同时,针对经过复议程序的案件,亦有可能交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负责审理。
在涉及到的行政案件不存在争议且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内时,无论是公民、
法人还是其他组织都有权选择通过向行政机关提交复议申请,如果对于复议结果仍持异议,再向人民法院
提出诉讼;
此外,他们也可选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
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响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
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