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的
代位权仅能通过
诉讼方式进行主张,这是由于此类权利通常需要通过向
管辖法院提交申请来实施。所谓债权人之代位权,即在
债务人为规避履行自身所负
债务,致债权人所享有的到期债权无法实现的情况下,债权人有权依法向承审此案的法院提交申请,请求以自身名义替代债务人向特定的第三方
当事人行使相应的权利。《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
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
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