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的步骤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原告需要将
起诉状、副本以及相关的
证据材料呈献给法庭。法院在接收了原告的文书资料之后,会对此进行严格的审核,从而确定是否可以
立案。如果不能立案,法院将会告知原告具体的原因,并且明确表示不予受理。此外,法院在决定立案的情况下,会在立案当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将已备案的原告的起诉状副本送给被告,同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其次,调解乃是人
民法院审理
离婚案件时必不可少的环节。调解过程中可能会产生三种不同的结局:第一类,经过努力调节之后,原、被双方能够和解,原告主动撤销
诉讼,整个事件得以结束;第二类,原、被告双方最终达成离婚协定,法院将依据这份协定出具
离婚调解书。在调解书送达以后,该法律文本便即时生效,原有的婚姻关系随之正式解除;最后一类是调解无效,此时应当立即启动下一步的审判程序。接着,法院将采用以实际情况作为依据,以法律
法规为准则的司法原则,针对离婚与否、
财产分配以及子女
扶养等关键问题作出裁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