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告知书是否具有
法律效力的问题,主要需考虑其具体情形。
一般而言,若某位个人在知晓书中签名,且告知书内容合乎法律规定,并附带有政府机构的公章,那么该告知书大致上便具备了法律效力。
特别是在员工告知书中,当员工签署这份告知书时,就意味着告知书已产生效力。
此后,如若在此后出现任何争议,这份告知书便可被视作有力的
证据。
当然,告知书有两种性质,一种被称为“通告”;
另一种则是书面文件式的通知方式,以公开的形式且以书面的方式传达信息给被告知方以及第三方。
假如因告知书中的内容引发
纠纷,对方往往会利用这份告知书来证明确实早已知情,这样即使对于
当事人可能造成的损失或者其他情况,当事人所应承受的责任亦将归于明知故犯,即便其实此前并未阅读过告知书的全部内容。
告知书的格式通常包括:
(一)标题部分告知書的标题大多由发出机关、事情原由以及文书种类这几个要素共同组成,有时候,只需由事情原由加上文书种类即可。
(二)正文中1、开头描述。
告知书的开头部分详细阐述了行文的起源、背景以及依据。
通常情况下,告知书的开头或表明根据上級的相关指导思想进行起草,或是简略地陈述了所在地区、单位的实际需求、困惑与瓶颈等问题。
2、主要內容。
将讨论、询问、回答、联络、申请批准以及答复审批等事项,有序、完整地记录下来。
3、结束段落。
根据不同类型的告知书,结束段落会有相应的差异性。
如果行文仅为了告知对方然而无需对方回应,则结尾常常运用“特此函告”、“特此函达”这类表述。
若是需要对方回复的问题,则更多使用“期待收到您的回函”、“希望得到答复”、“恳请尽快回覆”这类词语。
关于请求批示的函件,通常以“恳请批准”、“敬请大力协助”、“期望能够同意”这类习惯用语作为结语。
回复函中的常用结语则包括“特此回覆”、“特此反馈”、“此复”等等。
有些告知书也不附加结语。
(三)邮寄人落款部分,在这里需要注明通知者或者机构名称,以及通知時間。《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
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
款以及相关条
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