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
继承人存在以下之情形其中之一者,将被剥夺其
法定继承权:(一)故意实施杀害被继承人
违法行为的;(二)出于抢夺遗产动机杀害其他
法定继承人的恶劣行径;(三)极度遗弃被继承人的朴素亲情,或虐待被继承人达到
情节严重程度的;(四)擅自篡改、
伪造或者大面积销毁
遗嘱,情节严重的恶劣做法;以及(五)采用欺骗、威胁等卑劣手段压制、妨碍被继承人确立、转变或者撤销遗嘱,情节严重的不良恶习。《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
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
欺诈、
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