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特定条件下,即使被教唆者并未真的触及教唆内容中的
犯罪,教唆者仍旧存在不可忽视的潜在危险,对此,法律亦有明文规定:
针对引导他人犯意形成、实施
犯罪行为而自身未生恶果的教唆者,可以对其
减刑或免于
刑法惩罚。
2、然而,被教唆者没有实行其所被引诱的
罪名,这并非绝对的免责依据,可分为两种情况:
一种为教唆未成功唤醒被怂恿者的犯罪意图,使他们根本未形成犯意,更未付诸实践;
另一种情况则是被教唆者虽然未按照
教唆犯的指示去行动,但却实施了其他性质不同的犯罪行为。
无论属于哪种状况,该教唆者均需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担负起相应的
刑事责任。
3、但是,鉴于被教唆者未能实施原有
教唆罪,教唆者教唆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始终较小,因而,在这种特殊情况下,尽管法律不便对教唆犯进行完全公正的审判和惩罚,但仍应考虑对其减刑或者从轻判罚。
4、所述规定中的“可以”,其主要原因在于,教唆者没有犯被教唆的罪这个现象背后充满了各种纷繁复杂的因素,因此,不能以同样的标准对待所有的教唆犯,必须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决定对其是从轻履行还是
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九条
【教唆犯】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
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
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
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