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发生
婚姻破裂之时,对于尚未满两周岁的
未成年人而言,其权益的保护应该遵循由母亲直接
抚养的通常共识。在此情况下,倘若母方出现如下任一项特殊情况,则应由父方承担起抚养职责:首先,如果母亲患上了难以治愈且具有传染性的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病症(例如癌症),导致无法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其次,如果母方具备抚养能力却未能尽到抚养责任(表现为对子女进行遗弃或者虐待等不良行为),并且父方坚持要求未成年子女跟随自己生活;再次,由于诸如上述特殊原因,未成年子女确实无法继续跟随母方生活;最后,若父母双方经过充分协商达成默契,同意年仅两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子女与父方共同生活,而且这种安排对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成长并没有产生任何负面影响的话,也应当得到认可和尊重。《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
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
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