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层面而言,
扶养关系所衍生出的合法
继承人——继子女,对与其建立扶养关系的继父母负有
赡养之责。
在权利与义务相提并论的原则下,一旦双方形成扶养关系,继子女就理应承担起赡养继父母这项法定职责。
这个过程中,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关联是以父母一方再次婚姻关系为基础所构建出来的。
这类关系的开端便是一种简称姻亲的关系形态。
在此类姻亲关系的当事双方之间,固然没有法定规定的赡养责任,然而只要继父母曾为继子女提供实质的
抚养和教育,那么,他们便有权要求继子女履行赡养的责任,并且支付适当费用作为
赡养费。
此外,判定继子女是否承担赡养继父母的义务,是根据继子女是否曾接受继父母的抚养和教育,或者是否曾向其提供主要生活经济支持来决定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
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