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首先需要注意的是,当有一方被宣布为下落不明时,若另一方随后
提出离婚诉讼,那么,根据相关
法规,应当予以批准
解除婚姻关系。
因此,假设存在某一情况,即夫妻中的一方离开家庭,并且在寻访未果持续达到两年之久的情况下,另外一方希望做出
离婚决定,那么他/她可以遵循宣告失踪过程,在认定对方已经失踪之后,再向当地人
民法院提交
离婚诉讼;
同样地,如果对应的失踪人员在体味杳无音讯达四年之后,另一方仍然坚持要离婚,此时便可考虑依照
宣告死亡的程序进行,而一旦宣告成功,他们之间的婚姻将自动失效。
2.针对保护妇女及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我们也专门制定了相应的条款,对特定情况下丈夫的
离婚申请权利做了适度的限制。
本文档的第三十四条明确指出,女方可在怀孕阶段、生产结束后头一年或者中止妊娠六个月之期之内,男士无法提出离婚申请;
如在此期间确实发生了类似
诉讼案件,则法院将会拒绝男子的
诉讼请求。
然而,如果是女方在此期间
主动提出离婚,就无需受到这个限制了,并且在此期间,倘若男女双方有意
协议离婚并依法登记核准的话,法律也是许可的。
此等法律规定只是为了保障处于特殊时期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但并不妨碍我们在保障这些权益的同时,尊重每位
当事人的自由选择。《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