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犯罪在法律意义上属于前科纪录的范畴,然而并不能构成
累犯的构成要件。究其原因在于,现行法律明文规定,那些由疏忽或无知心态引发的犯罪行为以及年龄不足18周岁的罪犯,均不在累犯的认定范围之内。换言之,累犯的成立须同时满足以下四项重要条件:首先,前后两次被判罚的罪行皆须为
有期徒刑以上档次的重罪;其次,被告人在前后两起刑事案件中都必须是主动产生主观恶意的故意犯罪;再次,被告人在前罪被依法处罚后执行完毕或者赦免结束之日起的五年内,又犯下新的严重罪行;最后,被告人在初次实施犯罪行为时尚未达到成年18岁的法定年龄。《
刑法》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
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
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