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并未明确规定对于
债务重组的评鉴方法,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破产法》所述,在公司面临人
民法院宣判破产状况之前,其
债务人或
债权人皆可依照相关
法规,向法院提交对破产企业开展重组活动的申请。在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交对债务人进行
破产清算的请求之后,且在人民法院正式受理破产申请以及宣布债务人破产之前这段时间内,若债务人或
出资额占据债务人
注册资本总额超过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方,均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
债务重组通常采取以下几种形式:1.以资产
清偿债务:即指债务人将其拥有的部分
资产转移给债权人,以清偿其所欠
债务的行为。债务人经常采用的用以偿还债务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现金、库存商品、短期投资、固定资产、长期投资及无形资产等等。2.债务转化为资本:此种形式的债务重组从债务人角度来看,实际上是将其负债转化为了资本;从债权人的视角出发,则转变为债权转换为
股权的过程。当债务人通过债务转化为资本的途径来执行债务重组的时候,必须严格遵守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如针对
股份有限公司的情况,应将债务转换为股本;而对于其它类型的企业来说,则应当将债务转化为实际收到的资本。这一措施的最终结果是,债务人的股本或实际资本会相应提高,而同样债权人的长期
股权投资也会有所增长。《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
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九条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
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前款规定的
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个月。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