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费用的支付期限一般延伸至子女性满18岁之际。然而,存在两种特殊状况需要另行考虑。首先,当子女年满16周岁但是尚未达到18周岁,其以自身劳动创造的收益作为主要生活来源,并且能够
保证当地的日常生活水准,在这种情况下,父母可以终止向子女支付抚养费用;其次,属于未成年状态且已经具备自我生活能力的子女,如出现以下任一种情况,即父母依然具有经济能力,那么他们仍然应该承担必要的
抚养责任:1)丧失了实际工作能力或者虽然没有完全失去劳动能力,但是其所得的收入却无法维持生活所需;2)仍然在学校接受教育;3)确实无独立生活能力的情况。《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三条
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