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存在以下任一情况者,经调解无果仍然未能解决问题时,应当依法准许
当事人离婚:首先是
重婚或存在与他人长期稳定地非配偶关系的事实;其次是实施
家庭暴力或是对
家庭成员进行虐待、遗弃的行为;再次是存在屡次发生且
情节严重的赌博、吸毒等不良习惯;此外,因感情不和而连续
分居达两年以上亦属于离婚的正当理由之一;最后,如存在其他任何足以致使夫妻感情产生严重裂痕的情形也可作为
离婚的原因。《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
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