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
刑法典》之相关规定,对于那些被裁定犯有“
信用卡诈骗罪”,且其刑期处于
拘役或者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范围之内的被告人,符合以下所有条件的,可依法给予
缓刑判决。
具体来说,若被告人不满十八岁、属于孕妇或已满七十五周岁的公民,则必须给予缓刑判决。
此外,还需满足以下四个方面的基本要求:
(1)其
犯罪行为严重程度相对较低;
(2)具有明显的忏悔改过表现;
(3)没有再次进行犯罪行为的潜在风险;
以及(4)我们需要明确,缓刑判决不会对被告人所住社区产生显著的不良影响。
在作出缓刑判决时,还可视
违法者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禁止其在
缓刑考验期间从事某类特定活动,限制他们进入某些特定区域、场所,限制与特定人员发生交往。
对于那些已经被宣
判缓刑的
犯罪分子,若其仍面临着
附加刑罚问题,那么附加刑仍需予以执行。《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
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
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
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窃取、收买或者
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
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
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