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
当事人符合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则其应按照法律规定享受从轻或减轻
行政处罚的待遇:(1)积极主动地消除了或减少了所实施
违法行为对社会造成的负面影响及危害后果的;(2)在受到外力
胁迫时无奈之下做出了违法行为的;(3)在面对行政机关开展违法行为的调查过程中,表现出了积极配合并提供有效信息协助破案的行为且成绩突出的;以及(4)满足其它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条件的情况。《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
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不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