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轻伤二级案件中,应该支付
被害人所产生的
医疗费、
护理费、
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及为实现治疗和康复过程所必须的其他合理费用,同时包括因工作损失而导致的经济收入的减少数额。
1.关于医疗费:
我们将参考
医疗机构开出的医药费收据以及住院费用发票等财务凭据,并结合病史记录与诊断证书等相关
证据,来做出
医学鉴定。
若是
赔偿方对于治疗的必要性及合理性存疑,他们有责任提供充分且恰当的证据以反驳。
2.关于
误工费:
要依据被害人的误工时长和所处的收入水平来计算。
误工时长将按照被害人所接受的治疗医疗机构对此开具的证明做出判断。
如果被害人是由于受伤而丧失了部分劳动力或持续无法进行日常工作,则误工期可延长到
伤残确立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如果被害人有稳定的收入来源,那误工费则依据实际的
经济损失计算;
若无稳定收入来源,就要按照他过去三年的总收入进行计算;
但如果他无法提供足够证据证明自己过去三年中的平均收入状况,可以采取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似行业同年一度员工平均
工资的方式。
3.护理费:
护理费的数额需依据护理人员的收入和护理服务次数还有护理期做出评估。
若护理人员有稳定收入来源,则参照
误工费计算方法;
若没有收入或聘请了护工,应根据当地护工提供类似护理服务所收取的平均酬劳来做定价。
4.交通费:
交通费用应基于
受害人和其须要的陪护人员就医和转院治疗的实际发生额进行计算。
5.住院伙食补助费:
参考地方政府官员因公前往外地出差所领取的伙食补贴标准,以此作为设定住院伙食补助费的参照依据。
6.营养费:
营养费用将依据被害人的伤残程度和医疗机构的意见来决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
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
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
丧葬费和
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