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骨折营养费的
赔偿期限问题,法律尚无明文具体规定。在处理该问题时,权利人与义务人间可以依据受害者的伤势状况以及相关
医疗机构给出的权威建议为基础,通过协商方式确定合理的
赔偿金额。若双方未就此达成共识,则提交至法院依审理后裁定赔偿金额。《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
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
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
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
医疗费、误工费、
护理费、
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
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
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
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
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