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有一方意欲
离婚然而却苦于无法找到另一方时,仍可依法向法院提交
离婚诉讼请求。法院经审查受理相关案件之后,对于下落不明之人士将利用公告这一法定程序来完成
诉讼文书的送达工作。如此,不论被告是否实际接收到了诉讼文书,都被视为已送达到位。同时,根据法律规定的期限,若在此时期内被告人未出面应诉或发表任何意见,那么法院就可以进行缺席审理并作出相应裁决。假如涉及到的被告人员下落不明超过两年时间的话,
当事人也可以考虑在正式提起
离婚诉讼前,先行向法院提出宣告该人员失踪的申请,进而再启动离婚诉讼事宜。在此种情况下,如按照上述法则向法院
递交离婚诉讼请求,那么最终得到的判决结果可能是离婚获准。《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