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时支付
抚养费用乃家庭生活中的常见
民事纠纷问题,通常不会牵涉到
刑事责任,因此不会导致
当事人承担坐牢之责。在夫妻关系解除之后未能依约支付抚养费一事,双方当事人有权自行商议解决方案;若经过协商仍旧无法达成共识者,则可依法向法庭提
起诉讼寻求帮助解决。如果所涉及的
离婚裁决已按照相关程序完成登记手续,那么做为权益受损方的当事人完全有权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方按照曾经签订的
离婚协议无条件地支付
子女抚养费用;而对于那些采用
诉讼方式
解除婚姻关系的,若对方拒绝支付应该承担的抚养费用时,当事人可以直接向原审法院反映情况,请求法院采取适当措施以确保不履行判决义务的
责任人能够接受严肃的教育训诫和恐吓威胁,促使他们认真对待并尽职尽责地履行
抚养和照顾子女的法定义务。若是此类教育和
警告仍不奏效,且当事人依然我行我素、固执己见者,原审法院便可依法依规向他(她)提交国家
强制执行的申请书,强制行使权力迫使相关当事人严格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具体而言,强制执行的措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提取并扣留被告的储蓄存款或其他预期收入,例如
工资;其次,查封、扣押、冻结甚至变卖被告所有的个人资产;最后,如果被告有工作单位的话,也可以恳求他们协助从被告的工资中逐月扣除相应部分的款项作为抚养费用。《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