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倘若未生育子嗣或仅育有一名子女,则可
收养孤苦无依的儿童或是残障的
未成年人,或者从儿童福利机构
领养无法寻找到生身父母之未成年人;
华侨若想收养三代以内的
直系血亲或
旁系同辈血亲的孩子,亦无需受到以上信条的限制。
(二)作为
收养人,必须具备
抚养、教授以及维护被收养之人的生活能力,即须拥有完竣的
民事行为能力,身体状况良好,智识过人,经济实力雄厚,品德高尚,在教育子女方面有丰富经验,能够成功地承担起父母对子女应尽的义务。
(三)收养人需确保自身未患导致不宜收养子女的病症,这主要包括精神类疾病及传染性疾病。
(四)收养人不得有任何妨碍或危害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
违法犯罪纪录,例如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等不良行为。
尽管如此,如果收养人仅因诸如交通事故等无关紧要的违法犯罪而留下纪录,只要满足其他必备条件,仍可收养子女。
(五)具备法律规定的三十周岁门槛,然而对于无配偶者而言,如欲收养异性子女,其年龄应相较被收养人高出至少四十周岁。
并且,继父或继母在征得继子女之生父母批准后,亦可以不受上述种种限制,合法收养继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