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交通事故中,存在八类情节严重的肇事逃逸行为,具体包括:
首先,行为人明明知晓自己已经引发了交通事故,但是却仍旧驾车或者弃车亡命天涯,逃离事故的现场;
其次,尽管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对事件本身认为自己并没有责任,但是仍决定驾车扬长而去,逃离事故的现场;
此外,还有诸如行为人拥有
酒后驾车以及
无证驾驶等种种不良嫌疑,在报警之后并不履行留在现场等待处理的义务,而是选择弃车走人,之后又回到现场的情况;
另外一种情况则是:
行为人虽然将受伤的人员送进医院进行救治,然而却未向有关部门进行报告,私下里无缘无故地离开医院,直到第二天才回到事故现场;
再比如:
行为人在接受公安机关调查期间秘密失踪的情况也属于肇事逃逸范畴;
同样,如果行为人在离开现场后,对曾经发生过交通事故的事实矢口否认,但是根据各类
证据表明,其实他应该明白发生过交通事故;
最后一种情况,如果交通事故的双方在经过协商后依然无法达成共识,甚至无法满足赔偿费用,此时行为人未能留下个人真实信息,有足够的证据证实他是被迫离开现场的这种行为也是典型的肇事逃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
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
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第三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