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双方签订了
离婚协议但尚未领取
离婚证书的情况下,双方间的婚姻关系并不被视为已经解除。若双方欲选择办理
登记离婚手续,则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完成登记离婚。只有当
离婚登记过程全部完成之后,才能宣布
解除婚姻关系。目前我国依据法律规定实行的离婚
登记流程如下所示:首先,双方向
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双方需携带有效的
身份证件以及
结婚证书等证明材料,共同签署明确表达
离婚意愿的《离婚协议》,并且要在婚姻
登记机关为其提供的特定办公区域内现场填写《离婚登记申请书》。其次,经婚姻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初步审核之后,若确认两人符合离婚的所有必要条件,则会颁发《离婚登记受理回执单》给请求离婚的一方。然后,自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计算的30日内,如果其中任何一方希望撤销离婚登记申请,只需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撤回申请即可。接下来的流程是,在30日的离婚冷静期结束后的第三十天,若双方均同意离婚,需携齐所需的证明文件前往婚姻登记机关重新提交申请,若有
一方不同意离婚,则无需再次申请,视为自动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最后,若经过严格的审查过程,发现申请人符合离婚要求,婚姻登记机关便将根据工作规范进行最终的登记手续,为双方颁发具有法律效应的《离婚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
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
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
抚养、财产以及
债务处理等事项
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
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
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