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家庭暴力导致
离婚的情况下,一些必要的
证据材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关于遭受家庭暴力的
报警记录尤为关键。这样的报警举动既可以由受害者自行提出,也可以涉及到邻居在目睹或听闻家庭暴力后进行报警。其次,伤害鉴定报告同样不可忽视。按照通常的规定,家庭暴力的程度必须达到轻微伤以上才能够得到法律的认可和支持,因此,伤害鉴定报告被视为证明家庭暴力存在的有力证据之一。再次,来自第三方
证人的
证言同样重要。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寻求旁观者或者热心肠且敢为人言的邻居,邀请他们出庭作证,这样的证言将成为法院裁决家庭暴力案件的重要依据。此外,施暴者在
诉讼前自愿表达出的歉意及意愿,如《悔过书》、《
保证书》等
书面形式的文件,也可视为直接向法院提交的有效证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