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实,对于具有精神问题的公众人士来说,他们同样具备享受婚姻自由和
解除婚姻关系的权利。然而,受到法律规定的限制,此类人士仅能通过提
起诉讼的方式来实现他们的
离婚请求。
协议离婚程序的执行者(即
当事人)在法律层面上应被视为具有完全的
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而且,彼此约定
自愿离婚是该程序的重要环节。当其中一方患有严重的精神疾病时,无论是自愿还是自主地平等商议相关事项都变得极其困难。为了保护那些为精神疾患困扰的人们的利益,我们的有关法律规定,这些患者只能选择通过向法庭提交
诉讼来进行离婚。在这一过程中,法院有权指定相应的
监护人参与其中,只有如此,才能够确保他们合法的权益不会遭受任何形式的侵犯。《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