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框架下,对
危险驾驶罪的判决通常包括
拘留和
罚金双重打击。对于一旦涉及到
醉驾的行为,法律将加重其惩罚力度。主要表现为以下情况的,均会受到从细节到整体上的严苛征罚:(一)该行为已经造成了交通事故并且是事故的全部或者
主要责任人,或者肇事后
逃逸但还未涉及到形成其他
犯罪的;(二)经专业仪器测试,血样酒精浓度达到了每毫升血液中含有200毫克乙醇的标准之上;(三)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这样的特殊路段进行醉驾行为;(四)醉驾车辆上面搭载有乘客;(五)出现严重超出额定载客人数、
超载程度极其严重乃至于疯狂
超速行驶、无任何合法驾驶资质
驾驶机动车以及利用假造或者
变造的
机动车登记证书等非法手段严重挑战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六)故意躲避或者阻挠警方依法展开的检查活动,或者先挑起冲突再伺机逃跑从而延缓调查过程,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尚未构成其它犯罪的情况;(七)曾经因为
醉酒驾驶机动车而受到过各种形式的
行政处罚或者被追究
刑事责任的;(八)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即其它根据具体情况可以考虑
从重处罚的特殊案例。《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
拘役,并
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
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
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