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中对于“
信用卡诈骗罪”所下定义,它完整地包含了以下几种常见的表现形式:首先,行为人会故意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卡,以及在法律规定下通过伪造
身份证明合法取得并使用的信用卡;其次,行为人可能会利用已经过期失效的信用卡进行欺诈活动;第三种情况则是诈骗者假冒他人名义使用其信用卡,以达到自身不法利益的获取;最后一种形式我们称之为“恶意透支”,即行为人在明知自己没有还款能力或并非真实消费意图时,却仍以欺骗方式利用信用卡提取现金。值得注意的是,所谓“信用卡诈骗罪”,是指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人,无视国家信用卡管理相关
法规,通过利用信用卡实施各种欺诈行为,最终获得大量财务的行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