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以下几种情况下,不得行使先诉
抗辩权:首先,
债务人如已失踪且其名下没有财产可以被用于
强制执行;其次,如果人
民法院已经依法
立案并开始审理债务人的破产案件;此外,当
债权人有确凿的
证据能够证实债务人的资产不能够足额偿还所有
债务,或者债务人已经失去了还款的实际能力;最后,保
证人如有书面明确声明,愿意放弃本条款中所规定的相关权益。《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
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
保证责任的,为一般
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
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
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
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