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非遇到特别状况或紧急事务而被公司强制安排
加班外,所有雇员均拥有拒绝加班的合法权益且此举并不构成任何
违法行为。然而,对于企业而言,其在安排员工加班时须按照相关规定与各位员工事先协商,如果员工对此持有异议,企业并没有权利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强行要求员工加班。也就是说,仅当员工完全心甘情愿的前提下,方可为他们进行加班的安排,并且加班时间亦应严格遵循相应规定,不得过长。此外,在安排了加班之后也必须依法支付相应的
加班费给员工。可是,以下特定情形则适用例外规定,即用人单位在特定条件下组织职工加班可不受法律规定的条件约束:(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导致威胁到
劳动者生命健康与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急需将其处理妥当;(2)由于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出现故障,严重影响生产进度及社会大众的利益,必须及时修复;(3)除此之外,还要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的其他类似情形。《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劳动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