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遗
产权属的
继承问题,究竟需否进行公证效力的确立,这主要是决定于
继承人本身的意志自由选择,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遗产权属的放弃必须
强制执行公证程序。然而值得我们注意并深思探讨的一个情况是,若未实施公证程序,未来极可能会引发一系列涉及遗产的纷争隐患。换言之,为了尽可能地规避未来在
遗产继承方面可能出现的争议和
纠纷,我们建议在确定遗产权属的放弃时,应积极主动申请公正手续以增强其法律效应。《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
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
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