级别管辖,又称为纵向
管辖机制,其运作机制是在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组织体系中,顺着纵向线路来决定哪个类型的
劳动争议案件由哪家
仲裁委员会负责受理。至于劳动争议仲裁的级别管辖,根据现行的国家法律
法规,暂时还没有明确的约定,而这一职责被交给各省、自治区以及直辖市人民政府去具体落实。纵观全国各地的实际运行情况,一般的做法是,由国家级别的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该省、自治区以及直辖市内引起了广泛关注的劳动争议案件;地市级别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则负责本辖区内有重大社会影响力的劳动争议案件及一些大型企业、境外资本投资企业所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市级以下级别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则负责处理上述两个层次的仲裁委员会所管辖范围之外的所有劳动争议案件,可以说大部分的劳动争议案件都是这个层面上的仲裁委员会受理的。《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
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
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