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特殊情况下,若涉案的未成年人身心尚未完全成熟,以至于其行为无法被归类为法律意义上的犯罪行为,那么在他/她未满十二周岁的那一刻起,司法机关将不再对其追究任何形式的刑事责任。然而,对于那些年满十二周岁且已达到最低
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来说,倘若他们的行为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并被指定进行刑事追诉,或者当他们已经成年人,但仍不到十八岁时,就需按照普通法的规定,依照
故意杀人罪给予定罪和量刑处理。在此过程中,考虑到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特性,可酌情参照法定量刑标准给予相应的从轻或减轻刑事惩戒。关于具体的量刑标准,我们有必要详细说明,即:第一,犯故意杀人罪的罪犯,应判处
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
有期徒刑;第二,犯罪情节较为轻微者,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
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
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
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
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