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夫妻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结束婚姻关系时,若其中一方希望迁移户口,可依据所持有的
离婚证书或法院出具的裁判文书,前往现
户籍所在地区派出所或拟迁移至的派出所提交相应的迁移申请。待获取到《准予迁入证明》后,即可依法办理
户口迁移相关事宜。此外,为顺利完成公安机关审批程序,须提供如下资料:1.户口簿原件及本人
身份证件;2.详细填写并签署的入户申请书;3.申请人现常驻
户口所在地区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文件;4.欲迁移至户籍处的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文件。《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九条
公民因
结婚、
离婚、
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
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