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离婚过程中,无法提供
子女抚养费用的主要因素包括以下几种情况:首先是通过双方友好洽谈与协商,达成共识,只要夫妻任何一方同意不再支付
抚养费用,而自行加大支付比例,那么最终关于
离婚后抚养费用问题就可得到妥善处理和解决;其次,如果支付方因为长期患有疾病或者失去劳动能力,同时没有经济收入来源,这样的话确实会使其陷入无力按照原来的协议或者判决来保障抚养费用的困境之中;然而,当直接
抚养子女的一方经济状况良好,具有足够的抚养能力时,也可以应对这一问题;最后,如果支付方因
触犯法律法规,被囚禁改造或者被劳动教养,导致其丧失经济能力,从而无法继续支付抚养费用。但是,一旦支付方获得人身自由并且找到经济来源之后,还应该依循原先的协议或者判决履行相应义务。此外,如果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再次步入婚姻殿堂,且新配偶愿意承担部分或者全部的子女抚养费用。《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