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注: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
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对于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法制条款作了如下严格约束:
第一款,若中国公民向本国人民法院提出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请求,不得因申请人未能于境内缔
结婚姻关系而予以否决;
第二款,若中国公民寻求对外国法院在其缺席的情形下作出的离婚判决的承认,需同时向当地人民法院
递交该外国法院已经合法通告其出庭参加
诉讼的相关证明文件;
第三款,倘若外国公民谨向本国人民法院提出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请求,若其离婚的原始配偶为中国公民时,人民法院得依照规定予以受理;
但若其离婚的原始配偶为外国公民时,则人民法院不能受理此项申请,仅可视具体情况建议其直接向当地
婚姻登记机关申请
再婚登记手续。
总之,不论是何种情况,当
当事人向本国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
离婚调解书的法定效力时,人民法院均应依照规定予以尊重和确认,并且需要依据《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进行全面审查后,才能依法作出相应的承认或否认的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中国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人民法院不应以其未在国内缔结婚姻关系而拒绝受理;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在其缺席情况下作出的离婚判决,应同时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该判决的外国法院已合法
传唤其出庭的有关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