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后五年夫凄
提出离婚的案例中,关于
拆迁后的
离婚财产分割,可遵照以下原则进行操作:
(1)对于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首先应遵循平均分割的基本原则;
但考虑到现实中的需用程度、来路来源等多项因素,具体处理的方式也可依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
针对私人专用的财产,通常认为其应当归属个人所有;
(2)夫妻分隔两地,分别进行管理和利用的
共同财产,当面临分割时,应确认各自主管和利用方享有权;
相异度甚高的差额部分,多获财产的一方应对另一方以相应差额的财产进行弥补;
(3)已正式注册
结婚但尚未过共同生活,且依照传统习俗索求并给付的
彩礼,或者在婚前支付而导致支付者生活困窘的情况下,在
离婚时期可以向对方申请
返还彩礼;
(4)如果一方以夫妻共有的财产与他人合资创业,合资的财产可将
使用权归给一方,但获取份额的一方应对另一方授予相当于合资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5)对婚后共同经营且当年无经济收益的养殖业、种植业等项目,在离婚时应优先考虑兼顾生产发展、经营管理效益,予以合理的分配或估值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