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
诉讼离婚之后,审判机关将在
立案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向被告人发送书面
起诉状的副本;而作为被告方,则应自收到起诉状之日起最长十五日的期限内提交答辩书。若被告选择提出答辩书,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人
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至原告手中。值得注意的是,即便被告未按期
递交答辩书,也无损于审判机关对该案的合法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
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