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行政许可需实行统一办理或是联合办理,亦或进行集中办理时,所允许的处理时间最多为45个工作日;若在这45个工作日内未能完成相关手续,则必须经过同等级人民政府负责人的许可,方可延长15个工作日。因此,在最长限度内,该事项的总处理期限不应超过60个工作日。《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