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诉
抗辩权,即在
民事诉讼中特有的抗辩权,属于一般保
证人的专属权益。其含义在于,一旦主
合同纠纷未经审理或
仲裁,即便对
债务人人身或财产进行了
强制执行,但若在
债务清偿事宜上仍然不能达成解决方案,则一般保证人有权拒绝向
债权人承担
担保责任。在中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中对于该项抗辩权给予了明确规制,以下情况下,先诉抗辩权不得被行使:(1)债务人下落不明并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2)人
民法院已经正式受理债务人的破产申请;(3)债权人提供确凿
证据表明债务人现存的财产无力全部偿还所欠全部负债,或者债务人已失去履约能力;(4)保证人通过书面声明方式,主动放弃了上述条款给出的权利。《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
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
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
保证责任的,为一般
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
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